我真的不想特地發單章解釋,但是作家的話有字數限制,這個一兩句又解釋不清楚,所以只能發單章了。
柯南雖然說時間線只有半年,但實際上大家都心知肚明,里面的科技發展過了30年。
所以按照設定,本案發生的時間還是1995年左右。
很多人質疑,只有時間線,沒有所謂的現場DNA痕跡檢測,無法證明哪些人到過現場,所以不算有直接證據,我上我也能無罪辯護。
直接給結論,這是在扯淡。
因為當時的DNA檢測根本就不被信任。
在1999年,日本最高裁在多個案件中判決中首次明確指出,DNA鑒定結果在滿足一定技術標準和程序正義的前提下,可以作為有力證據采信。同時也強調需要對DNA采樣、保管、分析的程序正義和技術可靠性進行嚴格審查。
到了新世紀,更精確且誤判率更低的短串聯重復(STR)法逐步取代RFLP法,配合自動化儀器,大幅提升了司法機關對DNA證據的信任程度。
直到2004年,日本警方建立全國性的DNA型數據庫,用于對重大刑案嫌疑人進行比對。
等到了2005年以后,在兇殺、性侵、搶劫等暴力案件中,DNA才被認定為判斷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核心依據。
在這之前的案件中,和現在觀念里的“鐵證”“直接證據”截然相反,在那個時代DNA根本就不被認可,反而很可能被認為“不可靠”。以至于很多案件中,就算可能真的有DNA證據,警方也不去采集或者調查對比,因為對比了也沒用,對比吻合了,法庭不認,什么都不能證明,反而一旦發生對比不吻合,你都搞不清楚到底是真的抓錯了,還是檢測結果有問題,反而會給對方律師送證據。
打個最簡單的比方,當時對DNA證據的態度和現在觀念里對“測謊證據”的態度完全一致,或許再過個三十多年,測謊技術完善了,未來的人看我們現在的案子,也會發出同樣的質疑“只要測謊一下不就什么都解決了?”“這都沒有測謊,根本不算直接證據,怎么能判定有罪?”
一個刑偵技術,能夠被認定為“鐵證”“直接證據”,首先得證明檢測方法本身沒有問題,但很可惜,在這個年代,以DNA為核心的所謂痕跡檢測,根本就不成熟。
這是有現實案例支持的,在1990年,日本著名的“足利事件”,就是日本刑偵歷史上警方首次引用DNA鑒定結果作為主要證據。
然而結果呢?
這起案件中的DNA檢測方法是當時較早期的“RFLP法”(限制性片段長度多態性),技術尚不成熟,后來被證明存在誤判。
2009年,當時被認定的兇手,在新型DNA檢測(STR法)重新鑒定后被證實無罪,隨即被釋放。
這就是新技術不夠完善,不夠準確可靠帶來的惡果。
再說回本案,只依靠時間線來斷定,只有你能作案,所以你是兇手,可能嗎?
答案是沒問題。
同樣舉出實際案例,在1993年的豐川市高齡女性殺害事件中,警方就是以時間順序+鄰居證詞+被告行為矛盾三者為基礎,成功定罪。
而恰好,這三點,在本文中,都有對應。
日本法律體系是跟英美學的,法庭對之前相似案例的判決結果很重視,所以在這個情況類似,又有前例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認為是“鐵案”。
我從兩方面都解釋了,現在應該不存在所謂的“爭議”了。
沒有實際相似的案例判罰支撐,難道我會亂寫妃英理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