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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章 激烈辯訴,審判長的傾向

請牢記域名:黃金屋 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這個案子的整體情況,蘇白已經大致的了解過了。

  關鍵的問題還在于駁回公訴方提起的訴訟,或者讓檢方直接撤銷,對于本案的控告。

  以及,索賠應得的賠償款。

  這一次集體訴訟案件的地點,在蘇都下面的一個縣區。

  了解完相關的情況,等到來辦理案件的人離開后。

  蘇白將相關的資料簡單的進行了整理,輕呼口氣。

  這個案子的確有一定的難度。

  其他的先不說,尋釁滋事罪,這一點的判定主要看法院方面進行判定。

  但是根據剛才的詢問,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完全是在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沒有什么其他的情況。

  這種還能被尋釁滋事?.

  不過,具體相關的情況還是要進一步深入的進行調查。

  安縣。

  經過了相關的調查,蘇白已經確定了,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的行為并沒有什么其他的違規行為。

  并且。

  將整個事情的經過進一步進行了了解,當時做這些的公司名叫,順安地產有限公司,主要接觸的就是地產行業。

  理清楚事實,蘇白向執法部門和檢察部門,提交了相關的撤訴請求。

  但是檢察部門以犯罪事實充足為理由拒絕了蘇白的請求。

  蘇白:???

  犯罪事實充足?

  不是,相關的情況已經表明了,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只是在進行簡單的維權行為。

  并沒有什么其他出格的行為。

  這樣都能被駁回?并且回復了,只是一句犯罪事實,證據充足。

  好好好!

  他倒想要知道是怎么一個犯罪事實充足。

  開庭前夕,蘇白向法院方面申請了公開庭審。

  法院方面以涉及到,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形象為由,拒絕了蘇白申請的公開庭審。

  不過.…

  不能公開庭審,也沒有什么太大的影響。

  無非是,庭審上審判長和兩名合議庭成員能夠具有傾向性,

  但是!

  傾向性歸傾向性,這個案子顯然檢方提起訴訟就有一定的問題。

  像老李,老張和老薛這個案子,如果一定要以尋釁滋事來進行判定的話,一般依照治安管理處罰進行判定。

  當然,利用治安管理處罰同樣不合理,但是不至于會被提起公訴。

  一般情況下的尋釁滋事是怎么判定的?

  團伙聚集對于他人進行毆打,辱罵以及挑釁等行為。

  以上在這場案件中都沒有出現。

  只利用了正當的維權手段。

  所以.…蘇白認為檢方不撤訴,并且硬是要提交到法院,這一點有些太離譜了。

  可不管怎么說,現在已經提起公訴了。

  那么還是要在庭審場上需要申請法院進行相關性的駁回。

  與此同時。

  在開庭前夕,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老總王安。

  在聽到助理匯報,那群要求賠償的村民,竟然找了個律師。

  笑了笑,不太在意的對著助理開口。

  “這件事情你沒有安排嗎?”

  助理回復:“王總,已經安排了。”

  “只不過.…”

  “對面是個很有名的律師,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對于咱們這邊的輿論非常的不利。”

  “說不定會有什么不好的影響,然后法院那邊我聯系過.…”

  “問了一下情況,那邊說的是也不好做。”

  “有什么不好做的?該咋判就咋判。”

  王安揮了揮手,顯得不太在意。

  “這事,明顯是對方要的太多了,又在咱們公司門口找鬧,他這不就是屬于尋釁滋事嗎?”

  “這件事情我會去問清楚情況的,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一句,注意影響,不要鬧太大了,要不然不好交代。”

  “嗯,明白。”

  助理點頭,離開了辦公室。

  很快,到了開庭日期。

  蘇白帶著李雪珍來到了安縣法院。

  等候室內。

  在等待了將近七八分鐘的時間,相關的工作人員帶著他們來到了庭審現場。

  各方入座后,書記員開始宣讀相關的法庭紀律和其他要求。

  在宣讀完畢后,伴隨著一聲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場。

  合議庭成員,走上了審判臺席位。

  審判長席位,胡軍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開始核實人員身份和走其他流程事項。

  在一切準備就緒后。

  胡軍下意識的看向了被告訴訟代理人席位。

  注意到被告訴訟代理人席位上的蘇白,胡軍只覺得一陣頭疼。

  這次的案件,檢方應該受到了什么壓力,硬要提起公訴。

  法院方面也只能接受本次庭審的審理。

  他原本是不愿意,因為本次案件涉及到太多東西的。

  可是沒有辦法.…

  這一次庭審只能由他進行審理。

  深吸了口氣,胡軍開始讓檢方陳述起狀書。

  “庭審流程就緒,人員信息核實完畢,請檢方開始對本次庭審的相關內容進行陳述。”

  馬虎作為公訴人,在聽到審判長的開口后開口陳述。

  “審判長,對于被告方,檢方的相關陳述如下:”

  “檢方對被告方李某,張某以及薛某,認定犯罪情形為尋釁滋事。”

  “認定原因:”

  “李某,張某和薛某,以他們三人為首,形成了一個團體,并且和其他人員向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進行不正當活動。”

  “達成了依照尋釁滋事罪中的,客體和客觀條件。”

  “在尋釁滋事中,本體的客體條件是擾亂了公共秩序。”

  “客觀條件是,表現為無事生非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組織了將近50名人員,在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前進行活動,嚴重影響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達到了提起公訴的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方予以對李某,張某和薛某等組織人員,提起公訴。”

  “推薦刑期:薛某作為主要核心成員,提議者,檢方推薦刑期兩年06個月。”

  “李某和張某作為主要人員,推薦刑期一年06個月。”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馬虎在陳述完畢后,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這個案子怎么說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問題了,既然已經提起公訴,那么肯定是要判的,具體的判決在審判長那里。

  他只需要提供一個說的過去的判決條件就行了。

  只要有證據,這個案子的判決就沒有什么問題。

  對于相關法律的理解,每個審判長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尋釁滋事,這種罪名。

  這場庭審還是要看審判長對于法律的理解,傾向性在他們這邊。那么這場庭審只要是提起了公訴,就算是已經結束了。

  畢竟.…

  這種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關鍵性的證據和法律說明依據。

  對于尋釁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么說尋釁滋事是萬能罪呢?

  審判長席位上,胡軍將注意力轉向被告方委托律師。

  “被告方對于檢方的控告有沒有什么要說的?”

  “有的審判長。”

  “那說說吧。”

  聽到審判長的話,蘇白當即開口:“我方并不認同檢方的陳述,具體有以下幾點:”

  “檢方在陳述我方當事人,犯了尋釁滋事。”

  “作為法律界的人員,應該都知道尋釁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條件的。”

  “那就是需要對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

  “雖然尋釁滋事所包含的范圍很廣,可以按照每個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壞的范圍嚴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啊!”

  “檢方陳述的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作為我方當事人觸犯了尋釁滋事,是通過尋釁滋事的第四點:在公共場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我想請問一下,檢方是不是通過這一點來認定我方尋釁滋事的?”

  馬虎:“是的。”

  “那么我想請問一下,檢方對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是怎么認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兩點是具有因果關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過程當中,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并沒有起哄,他們只是進行正常的維權行為,也沒有造成什么所謂的公共秩序混亂。”

  “所以在沒有起哄的情況下,沒有影響到公共秩序的混亂。”

  “我并不是太能夠理解檢方認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是什么意思,檢方能夠對此進行詳細的陳述嗎?”

  面對蘇白的詢問,馬虎開口:

  “根據對于尋釁滋事的指導和相關定義,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場景下進行的同一行為,造成了相關的公共秩序混亂。”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當中,涉及到的人數高達數十人,已經達到了對于團隊的定義。”

  “影響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很好解釋,對于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組織的行為,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公司運營。”

  “并且對于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聲譽和其他情況的影響,面對執法人員的勸解,李某,張某和薛某不聽勸阻,仍然繼續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于以上行為,對于李某,張某和薛某判定其尋釁滋事有什么問題嗎?”

  “有問題!”

  蘇白反駁:“我不認同檢方的觀點。”

  “剛才我方陳述的并不是多次不聽勸解,我方詢問的問題是我方在哪一點影響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么?”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見的一些事項,影響公共秩序,是影響了這些事項。”

  “我方當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順安公司外進行維權行為,第一,沒有進行辱罵,第二,沒有進行毆打,第三,沒有進行主動性的打擾他人。”

  “所以,檢方陳述的我方當事人引導著其他人一起影響公共秩序,指的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員工工作?”

  “但是這并不是我方主動愿意去影響的,我方沒有對他人進行阻攔工作的行為。”

  “再有。”

  “檢方還陳述了,執法方對于我方當事人等人進行了多次的勸解。”

  “是的。”

  “這一點我方不得否認,的確是對我方進行勸解了,但是我方進行的是維權,他們是不是沒有做出什么違法亂紀的事情?”

  “并且和執法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溝通。”

  “所以既沒有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又沒有做出對抗執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點影響了相關性的公共秩序?”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同意檢方的相應觀點。”

  “還請審判長能夠從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這一點進行考慮。”

  “判定我方沒有尋釁滋事。”

  蘇白微微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場答辯的關鍵點就在于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

  從對于刑事罪中的尋釁滋事的一般判定來說。

  定這個罪,依照第四點,需要產生不良的后果影響。

  可是.…

  老李,老張和老薛,在維權過程中沒有產生什么不良的影響。

  要說影響,無非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臉面。

  可是順安公司等于公共秩序嗎?

  并不等同于!

  可話又說回來,這個案子能判定尋釁滋事嗎?

  可以。

  審判長如果硬判的話,還是能夠判定下來的。

  不過.…

  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問題,例如說有沒有枉法裁判的情況。

  所以說,關于本次庭審的判定,主要在審判長在主觀上傾向于哪一方。

  此時,審判長的目光也落在了蘇白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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