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當從與會眾人口中得知現在中國連《公司法》、《國有土地法》都沒有出臺時,卡特整個人都是斯巴達的狀態。感覺自己談了半天,全特么在談蛇皮...
好在這種事,在善于變通的中國人這完全不算事。《公司法》沒有對吧?有79年通過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國有土地法》沒有,不好做國有土地轉讓對吧?沒事,根據《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里的說法,這叫場地使用權投資!
根據該法第五條之規定: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瞧瞧,土地變場地!問題立馬就解決了,土地局的同志們臉上也露出了笑容...
可緊跟第五條而來的還有一句: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這句話一出,市旅店公司的代表臉上驟然綻放出一絲驚喜的亮光。這意思是啥?就是土地...哦不,場地的作價,決定權在己方啊!
于是乎,在市立旅館公司代表那瘋狂的眼神暗示下,土地局的同志們臉上的笑容瞬間消失。這特么可是個燙手的山芋!
法規規定場地價值的估價決定權不在外資手里,這沒錯!可,自己報的價,也得人家接受啊?!
左瞧瞧那位市委派來的,監工似的領導;右看看正在瘋狂使眼色,示意自己等人拉高場地使用權估價的旅店公司代表...
左右為難的土地局同志們硬著頭皮開口試探道:
“那個布來克先生...關于場地使用權估價方面,我們有些疑問,不知道您是以和依據,做的場地使用權估價呢?我們認為這個價格不合理!”
“如何不合理?我是根據此前購置商鋪以及住宅院落,根據其占地面積,做得估算。”
對方能看到這一條文,卡特自然也能看到。不過對比場地使用權估價的法律條文,卡特更擔心該法第二條...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這第二條的前半段沒什么問題,相反其所說的是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所得,提高外資投資信心的。對卡特來說,屬于利好消息。
代表中國政府在立法層面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所得,讓自己的投資更加安心。可到了后半段,這味道就有點變了: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為什么要特意強調不對合營企業進行國有化征收?又有,什么叫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走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什么叫相應的補償?!
老實說,這一段話,看得卡特有些毛骨悚然。殺豬二舅曾經那句“賺錢容易,保錢難”,回蕩在耳邊,嗡嗡作響...
在這種時候,卡特根本沒心情關心場地使用權作價的問題。即便是高估一點又如何?只要不被侵吞資產,多給旅店公司一點股份,其實卡特心理并不抵觸。就當交保護費了嘛,過去不也總有人說那啥最大的那啥道就是...咳咳咳嘛...
賺錢嘛,不寒磣!
一個地方有一個地方的規矩,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玩法!這個道理,卡特是明白的。
“那個不對,布來克先生!你要知道,我們現在其實是沒有商品房出售的。您此前購買的住宅也好,商鋪也好,其實按規定屬于集體產權轉讓。比如您曾經購買的那三處大雜院,也并不是歸您個人所有,而是其由原先的國營二三三三廠職工住宅區,根據計劃調整,劃到您新成立的外資銀行辦事處名下,屬于該辦事處職工居住區...”
《天阿降臨》
“這個不是買賣,只是計劃調整!”
好家伙,還有這種操作?!
卡特扭頭看了看韓雪,見后者微微點頭后,頓時一陣語塞。
“所以,正常來講目前場地使用權這個東西,在我們國內是無法以市場價值衡量的。我們土地局評估,應當以其使用價值、未來價值為衡量依據!參考韓秘書給我們提供的擬店址名錄,我們土地局是這個意思...”
“宣武門店、朝陽門店、平安里店、崇文門店、東直門店、鼓樓大街店等等,這些門店所處的位置,都是我們這的市區核心地段,人流密集。可謂是寸土寸金,更別說南長街店和東華門店,這種貼著故宮墻根的門店了。這些門店,20元一平,顯然太低了!”
“那你們的意思是?”
心思根本不在場地使用權估值上的卡特聞言順勢問道。的確,這些地段,20一平...
卡特自己拿得都有些心里羞愧...
這些位置放到30,不,20年后,那都是有價無市的存在啊!
“我們的意見是,宣武門店等處在市區偏外環線上的門店場地使用權作價40元每平,南長街店、東華門店等靠內環線門店的場地使用權作價為60元每平。不知道,布來克先生您的想法...”
“高了!太高了!就是討價還價也沒有你們這樣翻著倍的往上滾的啊!”
一見卡特搖頭,土地局眾人心里頓時咯噔一聲。法規是這樣沒錯,可難得有個外商進來,人家要是不同意這個估價,這生意大不了不做,拍拍屁股走人,那他們的創匯任務可完不成啊!
就在土地局眾人心里忐忑,左右對視想著要不要降一降價時,只聽卡特那邊又開口了:
“不過,這個價格其實是次要的,我現在跟關心這個問題。有沒有人能給我解釋解釋這個第二條法文,什么叫‘特殊情況下,國家有權對合營企業進行國有化征收’。這個特殊情況,是怎么個特殊情況?征收又是走什么程序,相應的補償標準又是怎樣?”
“我理解貴方現在初次進行市場化經濟改革的忐忑,但這句法文卻讓我們這些外商心里很沒底啊!在談其余事項之前,我希望先就這一條得到一個合理的解釋!并且,我們現在的口頭約定,需要寫進合同條款里,以為雙方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