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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庭上廝殺,渣渣被一網打盡(一更

請牢記域名:黃金屋 他從地獄里來

  今天徐伯臨要完蛋了。

  徐伯臨在庭上大喊:“他撒謊!不是我開的車,不是我!”

  法官敲了法槌:“肅靜!”

  徐伯臨還欲喧嘩,郭學益拉住他,用眼神制止。。。之后,郭學益以證人證言前后不一致提議暫停,公訴方持反對意見,法官和陪審員商議之后,駁回暫停提議,審理繼續。

  法官問二號被告律師,對證人證詞是否有異議。

  郭學益起身,提出異議:“首先,有一件事我要先聲明一下,證人萬河東的室友姚勇金是被一個叫崔鶴的賭徒所殺,崔鶴因為身患癌癥,已經去世,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指使崔鶴殺人,所以證人萬河東所說的殺他滅口根本就不成立。”

  推翻了這個大前提之后,郭學益向證人提問:“證人,你為什么在警局的時候不說出你所謂的真相,而非要等到庭上再來翻供,是中途受到了誰的脅迫才臨時改了證詞嗎?”

  萬河東語氣堅定:“沒有任何人脅迫我,是我自己太害怕,猶豫不定,拖到現在才把真相說出來。”

  看來證人準備做得很足。

  郭學益沒有再繼續提問證人,他換了個辯護方向:“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發現一個規律了沒有?丁四翻供,三號被告徐檀靈也翻供,現在證人萬河東先生又翻供,就跟約好了似的,就跟有人在操控似的。證人的證詞都這么隨意嗎?想翻就翻,想改就改?如果是這樣,證人說的話還有什么可信度。”

  一番言論,把三位證人的證詞都否定了。連身為檢察官的周唐如都不得不佩服郭學益的臨場應變能力。

  郭學益繼續:“而且非常不巧,指控我當事人殺人的證明全部都是人證,沒有任何物證能證明我的當事人和這兩起案件有直接關系,疑點利益歸于被告,希望法官大人和陪審員在審判的時候能考慮這一點。”

  周唐如這時候說話了:“誰說沒有物證?”

  此話一出來,庭上頓時鴉雀無聲。

  整場官司下來,這是郭學益頭一回徹底懵住了。

  形勢再次逆轉,游刃有余的變成了周唐如。

  她拿出證物:“這是證人萬河東和徐伯臨的談話錄音,錄音中,徐伯臨親口承認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同時可以證明證人萬河東的證詞屬實。”

  郭學益立馬質疑證據。

  周唐如解釋錄音并沒有侵害到被告徐伯臨的合法權益,也不是通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得,并且錄音沒有做過剪輯,是真實的原始憑證。

  法官和陪審員短暫商議之后,允許證據呈堂。

  郭學益這時看向徐伯臨,而徐伯臨一臉錯愕,顯然還不知道錄音的內容。

  周唐如提議:“法官大人,請允許我當庭播放。”

  法官和陪審員確定證據能作為認定事實之后,允許當庭播放。

  接著書記員播放了錄音。

  先出來的是徐伯臨的聲音:“明天我會讓檀靈帶一筆錢過去,我就跟她說是給你定金,你想辦法拍視頻,后面可以當成指認她的證據。”

  徐伯臨這才反應過來自己被萬河東坑了。

  接著是萬河東的聲音:“警方那邊呢?我自己去自首?”

  “不用,我到時會把你的地址給檀靈,她以為你跟她是一路的,肯定會告訴警方。”

  “然后我就把你殺人的罪名都推到她頭上?”

  “嗯,就這么辦,等結案了,我先轉你百分之一的股份。做筆錄的時候不要大意,別讓警方看出來問題。”

  錄音到這里結束,前后不到兩分鐘。

  徐伯臨徹底方寸大亂:“我沒有殺人,不是我撞的,是萬河東!開車的是萬河東!”

  周唐如立馬提問:“徐伯臨先生,你不是沒去過案發現場嗎?怎么現在信誓旦旦地說是證人開的車?”

  徐伯臨傻住了。

  郭學益皺了皺眉,萬河東翻供和突然出現的這個證據都不在他的預設范圍之內,現在的形勢對他非常不利。

  周唐如乘勝追擊:“法官大人,我方還有最后一位證人,請允許傳召她上庭。”她申請讓萬河東繼續留在庭上,以便證人對質。

  法官允許。

  證人上庭,最后一位證人是徐檀兮。

  原本懶著骨頭坐著的戎黎挺直了后背,坐直來,目光緊緊地跟著徐檀兮。

  洪家和祁家的兩位老太太在徐檀兮出現的那一秒,哭腫了的眼睛又潮濕了。

  “請先介紹一下你自己。”

  她站在證人席,聲音平靜,淡淡的,低低的:“我是徐檀兮。”

  周唐如補充:“證人徐檀兮,是二十五年前肇事逃逸案受害人洪苓儀的女兒,也是去年徐家車禍案的幸存者,同時還是案件的目擊證人。”介紹完,周唐如問,“徐小姐,請問你當時在現場看到了什么?”

  徐檀兮往旁聽席看了一眼。

  戎黎回了她一個安撫的眼神。

  她說:“撞車殺人的是徐伯臨,是他開的車。”

  徐伯臨立馬大吼:“你撒謊!”分明是萬河東!

  法官敲槌:“肅靜!”

  徐伯臨死死咬著牙,憤憤地瞪著徐檀兮。

  徐檀兮眼里泛起了盈盈淚光:“我和祖母、姑姑乘坐的車卡在了護欄上,姑姑在主駕駛,當時已經暈過去了,祖母和我都還有意識,因為腿受傷,動不了,手機也不知道掉在了哪里,徐伯臨就是這時候出現的。”

  她停頓了很久,目光凄凄,聲音有很輕微的哽咽:“我和祖母還以為是救星來了,就向他求救,可是他卻沒有動,不知道和司機萬河東先生說了什么,說完他們換了位置,在大貨車錯開之后,就開車撞了上來。祖母廬硯秋女士第一時間抱住了我,車起火之后,只有我還有意識,我爬了出去,但因為受傷嚴重,倒在了地上,然后有人走過來,向我伸手,我看到了一只手表。”

  徐檀兮停下來。

  周唐如趁這個時間,提問萬河東:“二號被告當時和你說了什么?”

  萬河東說:“他讓我開車撞上去,說撞了就把手表給我,還說不會有監控,前面車輛的人也暈過去了,但我還是不敢,他就跟我換了位置,自己開車。”

  郭學益起身:“我有問題。”

  法官同意他提問。

  “案子一開始,公訴人就告訴了大家,幸存者徐檀兮小姐只看到了一只手表,現在她又說自己看到了撞車的兇手,這不是前后矛盾嗎?”

  徐檀兮回答:“車禍發生之后,我患上了創傷后應激障礙,忘記了現場的事情,只隱約記得手表,最近做了催眠治療,才把事情想起來。”

  徐檀兮說完,周唐如立馬提供了證據:“這一份徐檀兮小姐的心理醫生下的診斷書,可以證明徐小姐的確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還有一份是徐小姐最近接受心理催眠的治療記錄。”

  周唐如把兩份證據呈堂。

  法官問二號被告律師還有沒有異議。

  “我還有兩個問題。”郭學益走到徐檀兮面前,“徐檀兮小姐,請問你在上庭之前知不知道自己是洪苓儀女士的親生女兒?”

  她答:“知道。”

  郭學益又問:“知不知二十五年前的那樁肇事逃逸案?”

  “知道。”

  “那你是不是也懷疑兇手是我的當事人?”郭學益并沒有給徐檀兮回答的時間,他提高語調,咄咄逼人,“你覺得是我的當事人撞了你的親生母親,所以你想為母報仇,和萬河東串通一氣,陷害我的當事人。”

  周唐如反駁:“法官大人,被告在混淆視聽。”她面向郭學益,“我方已經提供了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就是徐伯臨撞車殺人,哪來的串通一氣,被告律師,請不要對我的證人進行無端的揣測和誹謗。”

  郭學益沒有繼續。

  周唐如的辯護還沒結束,她還有最后一張王牌:“另外,我這里還有一份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徐伯臨是徐家車禍案的真兇。”

  證據呈堂,是黃建博和徐檀兮的視頻對話。

  播放完畢后。

  周唐如發言:“證人徐檀兮小姐之所以會忘記車禍現場的事,不僅是因為創傷后應激障礙,更是因為被告徐伯臨買通了徐小姐當時的心理醫生黃建博。黃建博催眠了她的記憶,讓她忘記了自己所看到的真相。被告徐伯臨之所以會收買黃建博,之所以會指使丁四去祥云鎮謀害徐小姐,都是因為徐小姐親眼看到了他撞車殺人的全過程,他想要滅口,想要遮掩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所以兩次三番加害徐小姐。”

  徐伯臨站起來反駁:“不是我開的車,是萬河東!”

  他一直在反復強調這個點,然而沒有人相信他的話。

  連續兩個證人、兩份證據出來,事情成定局了,郭學益不作聲,也沒得辯,這場官司打到這里,已經輸了。

  后面溫照芳的律師做結案陳詞的時候,直接把矛頭對準徐伯臨,聲稱不管是破壞剎車還是指使丁四謀害徐檀兮,都不是溫照芳一人所為,當中有徐伯臨慫恿利用的成分。

  郭學益結案陳詞的重點放在了二十五年前的肇事逃逸案,強調了那件案子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疑點利益應該歸于他的當事人。

  最后,公訴方結案陳詞。

  “二十五年前,因為被告徐伯臨違規駕駛,兩條人命喪生,廬硯秋女士出于私心,把所有證據都清理掉了,讓受害人不能沉冤得雪。時隔多年,被告徐伯臨不僅不知悔改,還變本加厲,為了股份和財產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和妹妹,并且嫁禍給自己的親生女兒,人證物證都有,又是兩條人命,再加上因為手表而被誤殺的姚勇金,兩起案子,一共五條人命,被告徐伯臨簡直喪心病狂。”

  旁聽席上,祁栽陽紅著眼,握緊了拳頭。

  先是人情,接著是法理,周唐如繼續陳詞:“徐家車禍案已有明確的證據鏈表明是徐伯臨所為,而肇事逃逸案又與這件案子有因果關聯,雖然尚且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肇事逃逸的是被告徐伯臨,但從廬硯秋女士對徐檀兮小姐的種種彌補行為都可以間接指明兇手就是徐伯臨。”

  結案陳詞結束,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合議,因為案件復雜,合議結果三個小時之后才出來。

  法官當庭宣判:被告徐伯臨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成立,被告徐伯臨故意殺害廬硯秋、徐叔瀾罪名成立,兩名受害人與被告有親緣關系,但被告徐伯臨不僅毫無悔改表現,還試圖誣陷他人,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嚴重,判處被告徐伯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溫照芳故意殺害喬梁田罪名成立,故意殺害廬硯秋、徐叔瀾罪名成立,但受害人致死原因是二次被撞,屬于殺人未遂,念在有悔過表現,且有受人挑唆的因素,判處十六年有期徒刑。

  被告徐檀靈在刑事偵查中,做出虛假證明,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另外,丁四維持原判,判處八年有期徒刑,證人萬河東存在妨礙案件偵辦行為,會單獨立案起訴。

  ------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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