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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一章:獎與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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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匠人數少了,原因除了上述因戰亂以致流離失所的,其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隱瞞匠籍,以此達到避免充役的目的。

  對此,劉宗周的意見是,責令工部將除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陜西六省以外的匠戶們重新編訂入冊。

  這項工作異常繁瑣,想要將隱藏在民間的匠戶挖出來而達到不“擾民”,這就需要一些實質性的福利。

  眾所周知,有明一代的匠籍制度就和軍戶制度一樣,是子孫承繼,世世代代都要在衛所充當匠戶,每年還要到京師輪為班匠。

  對此,崇禎皇帝采納了劉宗周的建議,并且決意改革匠籍、輪班匠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寬限了廣大匠戶們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和增加福利。

  其一,就是要擴大先前歷朝已實行至今的優免政策范圍。

  有明一代,自洪武年起,對工匠的優免政策便不斷調整,一直存在,但各時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規定“免其家他役”,便是將匠籍之家的所有雜役一概免除,然而很快,洪武二十六年他又將這一規定作了調整。

  改為“本戶差役,定例與免二丁,余一丁一體當差”,而單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開除一名”,老殘無丁者“疏放”。

  宣德元年,明廷再次對優免政策作了規定。

  “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歸家中,以后更替。

  單丁視時間遠近,次第放免,老幼殘疾也一體放免,這是明代歷史上第一次就匠籍制度作出比較重大的改革,是一個比較寬松的政策。

  不過崇禎與劉宗周所談,當年這項改革執行得似乎并不好,因為僅僅五年以后,明宣宗便取消了改動,恢復為洪武祖制。

  其原因,很大一部分自然是當時來源于朝中的阻力,而工部也并沒有認真的執行這一決定,反在暗中作梗。

  “比聞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殘疾并不諳匠藝及有一戶數丁皆赴工者,宜從實取勘。老幼殘疾及不諳者皆罷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歸。”

  事實上,宣德年那次以后,匠戶產生的問題與日俱增。

  逃匠問題頻發,官府勾補尚且不足,而匠戶與衛所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優免政策即逐步被放棄,不再做出任何改動,直到如今形同虛設的地步。

  對于此項,崇禎皇帝決定繼續施行宣德年的那次改革,并且規定匠人每戶無論多寡,只額一丁入匠籍,余者從寬。

  且戶有匠籍者,主家概免一切徭役。

  自此以后,大明的匠戶之家,可以只出一人入匠籍,余的可以自己選擇,有了做其它行業的機會。

  其二,崇禎打算給匠戶更多的福利。

  在京工匠,每月由戶部支給月糧,上工時由光祿寺支給直米,這是朝廷為保證在京工匠生活實行至今的一項政策。

  這項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時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下旨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給薪米鹽蔬,休工者停給,聽其營生勿拘”。

  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朱元璋又命工部“月給米贍之,有妻子者一石,無者六斗。”

  自此之后,在京匠戶的月糧直米自此后就沒有再限制休工與上工之分,這是如今匠戶們已定的福利。

  當然,這項福利僅限于來京的輪班匠戶,相對于背井離鄉,在京師辛苦工作而言,這似乎又算不得什么了。

  對此,崇禎做出了如下改動。

  每年各地輪班來京匠戶,四川、陜西等道路艱遠者,令內官監月支糧五斗,南北兩京等道遠卻不艱難者,令兵仗局月支糧四斗,除此之外的,則令工部月支糧三斗。

  技藝精湛的匠戶,令工部核定印發“高級匠戶”證,持有此證的匠戶,月可從工部支糧一石,且家人在徭役與免籍方面優免更多,四十歲即可退休。

  上工時,各地民匠每日都可于光祿寺多支粳米八合,以資鼓勵。

  劉宗周還提出了匠戶對逃亡的擔憂,這其實和衛所軍戶逃亡屬于一個性質。

  衛所制已經爛透了,崇禎沒有衛所軍也能打勝仗,所以影響不大,而匠戶逃亡對大明的手工業卻有重大打擊。

  每年因匠戶逃亡而遭受的損失,可以說是無法估量,而且最主要的,這還會造成手工業的衰落。

  對此,崇禎皇帝下旨決定。

  首先要改善輪班匠戶的作息問題,讓他們得到更充分的休息,才能有效減少匠戶的逃亡和藏匿。

  如今的各地匠戶來京輪班,分三年一班,五年一班,兩年一班及一年一班,對于各地匠戶來說,未免太過繁重。

  實際上,類似改變班次的問題,早在正統十二年就已被人提出。

  該年十二月,福州府閩縣知縣陳敏政上書,對時有輪班制存在的問題作了適當分析。

  “正班雖止三月,然路程窎遠者,往還動經三四余月。則是每應一班,須六七月方得寧家。”

  “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盤費罄竭。”

  在他看來,這是多年來屢禁不改且愈發增多逃亡匠戶的主要原因,只不過當時朝廷并沒有將此議重視。

  回復只有四個字,“舊例難改”。

  崇禎皇帝從劉宗周口中得知此事,便重令六部附議,兵部尚書朱大典建議,將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

  他說:“如有修造,將二年一班者上工四個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個月”。

  此議得到了大多數朝臣的贊同,崇禎皇帝也批復準許,不過話卻說的很簡短:

  “匠戶來京輪班,一年、二年及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著工部重編勘合給付。”

  這相當于極大減輕了全國輪班匠戶的負擔,工作量也縮減了至少二分之一,人身自有得到釋放。

  但很快,崇禎皇帝又下發了嚴格的禁令。

  “自崇禎二十一年起,各地匠戶失班一次者,赴部補班,二次、三次者,并從前不當班者,逮問罰班。”

  “三次以上者,責令充軍,仍令當匠。敢蹈前非,殺之不宥。”

  在這期間,廠衛系統也開始對全國已有匠籍的匠戶,居住地及親族老小進行審查編冊。

  各地星羅棋布的番子們要協助工部、內官監等有司衙門,查清那些隱瞞不報的匠戶,將其重新編入匠籍。

  此后,一旦有逃亡或私瞞匠籍者,要“行移原籍,責當地官司按名勾解,若為戶絕者,亦從九族之列,別選他人充補。”

  若當年有失班匠戶,朝廷還將派出監察御史和錦衣衛下放失班省份,專查此事,對隱瞞不報或處置不力的官員,一概予以革職處分。

  之前寬松不少的優免政策和輪班時得到的額外福利,令聽見的匠戶無不是拍手稱快。

  但緊接著,崇禎皇帝呼之欲出的殺伐之氣,卻令他們不寒而栗,本朝對匠戶的管理,也是歷朝以來最為嚴格的一次。

  當然,這次僅是對逃亡、失班匠戶的懲處極其嚴厲,而非歷朝以來對匠戶的素不重視及苛刻,這在根子上不同。

  決定好這一切后,崇禎皇帝又找來劉宗周,詢問了景泰年曾短暫實行的班匠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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