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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章 城堡條款

請牢記域名:黃金屋 我的鋼鐵戰衣

  “簡直太帥了!這才是我夢想中的汽車!”

  “這防彈性能比得上軍用裝甲車了!”

  “越野能力更強好不好,一米多高的路障,直接就沖上去了!”

  “沒有人發現開車的人車技超牛嗎?車輪打的那兩下恰到好處,簡直就是神來之筆!”

  “車主膽氣更牛,愣是在五把自動步槍的掃射下待著不動,等到敵人全部湊到一起了,直接開車砸地鼠,還TM一下壓了六個!群滅!車主才是最終大BOSS啊!”

  “我要是也有這么一輛車就好了!黑幫火并時我都敢開著車從他們中間穿過去,子彈“啪~啪~啪”打在車窗上,我女朋友會刺激得瘋掉的!”

  “樓上好主意,你可以直接停在戰場中間,里外一起“啪~啪~啪”!”

  “確實好主意!我也想試試!”

  “這車哪里有賣的?”

  “同問!必須買一輛!”

  “這是哪部電影的片段吧?”

  “不可能,電影里怎么可能放兩端內容完全相同,只是拍攝視角不同,還長達五分鐘的監控視頻,除非導演瘋了!”

  “肯定不是電影!太真實了,整個視頻一鏡到底,沒有任何特效的跡象,絕對是監控實拍無疑!”

  “明天看新聞不就知道了!要是真的,這次襲擊事件肯定會上頭條的!”

  “說的沒錯,不過車主壓死了六只小地鼠,會不會坐牢啊?”

  “肯定會!我是律師,根據加州的法律,在自衛中不允許使用致死,除非對方正在或即將對自己使用致死;或者對方正在或即將給自己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即使行為人碰到以上情況,如果行為人完全可以通過逃跑安然脫身的話,那么也是不允許使用致死的,除非當時行為人是在自己的住所或工作的地方。從視頻中來看,車主雖然受到了致死攻擊,但那輛性能強悍的防彈越野車讓他完全有能力越過路障逃走,從而安然脫身。所以,除非他當時是在住所或工作的地方,才可以免除他的“逃跑義務”,正當防衛才能夠成立,否則,他的行為就將構成謀殺。而從視頻來看,那明顯是一條林蔭公路,所以,車主八成是涼了!”

  “我是特工!開車的是我同事,我們有殺人執照,殺人不犯法!”

  “這么厲害的車,真的有可能是特工!”

  不知道多少人在看過視頻后四處尋找這部車的信息,想要知道是哪家公司的產品,又或者是哪部電影里的主角座駕。

  也有很多人圍繞著這次事件展開了討論,絕大部分人還是認同那位自稱律師的人的看法,“砸地鼠”爽是爽,但幾年牢獄之災是免不了了。

  還有人對車主的身份展開了猜測,特工,殺手,富豪,賽車手,網友們的想象力得到了充分的發揮,不過他們的猜測某種程度上來說,竟然還全都對,陳默在鋼鐵俠的世界可不就是特工,而且還是最強大的特工首領,至于其他的身份,也都可以對的上,陳默雖然不是職業賽車手,但他要是真的參加F1,冠軍絕對沒跑。

  其實陳默還真的有進軍F1的打算,不過并不是他自己去參賽,而是成立一支F1車隊!

  陳默既然已經打算在現實世界建立自己的勢力,并且不準備完全隱于幕后,那么他必然會出現在公眾的面前。

  這里是現實世界,他的根基,陳默可不想把自己完全隱藏起來,像霍華德·斯塔克一樣始終隱于幕后。

  以他如今的實力和掌握的力量,他也完全沒有必要偷偷摸摸,躲躲藏藏,他可以大膽的站在陽光之下,正大光明的建設屬于自己的勢力。

  身份問題他已經徹底解決,現在的這個身份并不是完全杜撰,而是根據一名失蹤的華裔孤兒的身份修改出來的,不管怎么查,都沒有任何破綻,至于陳默拍賣的那些珍貴珠寶古董的來源,整個米國每年都有許多人在探險、旅行甚至散步遛彎的時候撿到埋在土里或是藏在山洞里的財寶,米國可沒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說法,無主的東西誰撿到了就是誰的!

  陳默甚至不需要向任何人解釋,這些寶藏的來源,因為這是他的隱私,只要沒有人能夠證明這些東西是屬于他的,那么它們就全部屬于陳默所有。

  所以,陳默根本不需要擔心身份暴露的問題,當初在荒島上,由于他跟以前在長相上還是有些相似的,所以如果被人看到,難免會讓人產生聯想,引起懷疑。

  而現在的他跟那次航班失事事件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之間也沒有任何關聯,哪怕有人發現他和“陳默”長相相似,也只會覺得巧合罷了,畢竟這個世界上長得像的人太多了,而站在的布萊克·陳和當初的陳默其實只能說有點像,而身材氣質卻是完全不同。

  就算是他的同學,或是當初的辦案民警,看到他也最多只會嘀咕一句有點像而已。

  所以,身份的問題已經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陳默可以放心大膽的出現在公眾面前,既然如此,他又何必偷偷摸摸,只要陳默想,當個明星也沒有任何問題。

  反倒是他如果一味地低調,當被有心人注意到的時候,反而會引起懷疑,懷疑他是不是做賊心虛,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與其如此,倒不如主動高調一把,當然,高調也得是在合理的范圍內。

  比如現在,陳默在家門口受到了多名持槍武裝分子的襲擊,把現場的監控視頻發到網上便再正常不過了。

  按照米國的法律,如果有人未經允許非法侵入,并且對主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時,主人是可以發動自衛攻擊,將入侵者直接擊斃的。

  這條法律的來源是中世紀歐洲法律的“城堡條款”,其原意為:一個男人的房子就是他的城堡;他有權使用暴力(包括致死,比如直接開槍)對付侵入者。

  只不過為了防止有人濫用這一權利,如今這一條款已經受到了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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