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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五年步兵營編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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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兵步兵營:下轄三千總部,第一總為鴛鴦陣編制,第二三總為方陣編制。

  每營第一總(鴛鴦陣)編制:

  小隊:12人,隊長1,長槍4,鏜鈀2,刀棒2,刀盾2,火兵1。隊長和火兵各配短銃一把,刀盾配短標槍兩支,隊長明盔頂加紅色小旗。

  火器隊配合無刺刀燧發槍12支,每兵腰刀一把。

  旗隊:各4隊,旗隊長一人(背旗),殺手旗加虎蹲炮炮手兩人,運虎蹲炮騾車一輛,鎮撫兵一人(腰刀、短銃各一把)。共52人。

  局:火器、殺手各一旗,百總1,旗手1人,親兵兼鼓號2人,局鎮撫官一人,訓導官1,救護兵4,共114人。

  司:下轄4局,456人。

  指揮機構:把總1,副把總1(單獨運用司所屬火器旗隊時負責),把總副把總各配雜馬一匹,親兵旗鼓4,馬5匹,鐵匠一人,馬夫一人,裁縫一人,司鎮撫官1,鎮撫軍士2,司訓導官1;團屬炮一門,炮組6人,四掛專用彈藥車一門,護衛兵4人,救護隊8人,共487人。

  第一千總部(具備獨立戰術機動能力):

下轄2司,合計974人  部指揮機構:千總1,副千總1(單獨指揮所有火器旗隊時負責),副千總1(單獨所有團屬炮時負責),親兵兼旗鼓6,馬8匹;千總部鎮撫官(軍法官)1人,鎮撫兵4人,馬夫1人,鐵匠2人,裁縫2人。

  直轄輕騎隊:哨馬、塘馬、架梁共20人。

直轄部屬重武器旗隊1個,52人,兩輪火箭車十五輛(每輛三百支),每三輛前后相連,配騾子兩匹;大弗朗機三門(每門配子銃十個),每門配雜馬四匹;彈藥馬車五輛  直轄火器分遣隊1個:兩個旗隊,帶刺刀燧發槍兵100人。

  直轄救護隊1個:20人。

  直轄千總部輜重隊,共120人,兩輪馬車30輛,每車載重3石,帶干米50石,黑豆40石,負責保障5日份行軍補給。

  每鴛鴦陣千總部總計:1305

  第二總第三總編制(方陣編制):

  每小隊:分三伍,隊長1,伍長3,士兵12人,共16人。用長矛或燧發槍,長矛兵前排披甲。

  每旗隊:下轄三小隊48人,旗隊長一人(背旗),鎮撫兵一人(腰刀、短銃各一把)。共50人。

  每排:下轄長矛、火槍各1旗隊共100人,排長一人,親兵兼鼓號2人,鎮撫官1人,救護兵4人,合計107人。

  每連:最小方陣單位,下轄2排,共214人,直轄1分遣旗隊50人(刺刀燧發槍),連長1人,副連長1人,親兵旗號四人,合計270人。

  每司:下轄兩連共530人。

  直轄指揮機構:把總1,副把總1(單獨運用司所屬火器旗隊時負責),把總副把總各配雜馬一匹,親兵旗鼓4,馬6匹,鐵匠1人,馬夫1人,裁縫1人,司鎮撫官1,鎮撫軍士2;團屬炮1門,炮組6人,四掛專用彈藥車一門,護衛兵4人,救護隊八人,共560人。

每方陣千總部:下轄兩司共1120人  部指揮機構:千總1,副千總1(單獨指揮所有火器旗隊時負責),副千總1(單獨所有團屬炮時負責),參謀2,士官長1,親兵兼旗鼓6,馬9匹;千總部鎮撫官(軍法官)1人,鎮撫兵4人,訓導官1,訓導衛兵2,馬夫1人,釘掌鐵匠2人,裁縫2人。

  直轄輕騎隊:哨馬、塘馬、架梁共10人。

直轄救護隊1個:20人  直轄千總部輜重隊,30人。

  方陣編制千總部合計1205人。

  營編制:

  指揮機構:營官1,副營官2,親兵兼號鼓10,軍法官1,鎮撫兵10,士官長1,馬夫2,鐵匠2,裁縫3。

  下轄鴛鴦陣千總部1,方陣千總部2。

直轄營哨騎30人  八磅炮連1,90人,雜馬60,八磅炮4門。

  營輜重隊240人,兩輪馬車60

救護隊50人火器分遣隊1個,100人營部合計:542人  普通戰兵營:第一總、第二總常備,第三總為預備役(軍官、士官、炮兵、騎兵常備)。

  營滿員編制合計:4257

  非動員狀態營合計: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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